2019-10-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并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10月14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第一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范围、进度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通告》, 2020年10月1日起,生产列入首批实施目录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