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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重磅发布(附解读)

更新时间:2019/11/27 17:15:57 浏览次数:1760

昨日,为进一步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印发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遵照执行。

另《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二、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四、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对头颈部和脊柱脊髓病变进行诊断或治疗的技术。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解读

一、修订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介入、内镜技术为代表的微创治疗技术快速发展,技术种类和临床应用范围不断扩展,技术手段更加成熟。目前,随着我国分级诊疗体系不断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力量、技术能力明显提升,部分介入类技术已经在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应用。为规范相关介入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推动相关技术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委组织对原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对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条件、医务人员条件、技术管理要求做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和医疗机构等级限制,明确了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设备设施、人员环境及管理要求,强化了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二是取消了医务人员的审批备案,强化了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明确了培训基地建设条件、培训人员资质、考试考核要求及能力认定条件;三是加强了对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将相关技术纳入手术分级管理,并对手术分级管理目录进行了指导推荐。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该如何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和政策宣贯,根据规范要求及时调整管理政策,加强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监测和评估结果,促进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持续改进。将相关技术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管理的省份,要结合本规范制订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做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作,保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推荐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完善本机构手术分级目录并强化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分级授权管理工作。严格对照规范进行自查,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并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定期对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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