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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电子病历应用评价新规发布: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

更新时间:2018/12/10 15:26:25 浏览次数:1522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此外,国家卫健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并明确了两大时间点:

 

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十五条细则。

 

《管理办法》提出适用范围、分级评价的组织工作、分级评价的原则等内容。《管理办法》强调:

 

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

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在时效性上,强调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指出评价的目的是:

 

希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希望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希望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

 

《标准》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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