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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各级卫生部门有权纠正“傍名牌”医院名称

更新时间:2018/11/2 14:15:35 浏览次数:133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纠正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且已启动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公众可登录查询,避免被“傍名牌”的医疗机构误导。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登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识别、辨认医疗机构的主要途径,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选择。该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有关部门对媒体报道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傍名牌”的情况高度重视,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为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清晰指引。


国家卫健委表示,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名称组成、命名原则、核准层级、名称数量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中,依法有权纠正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根据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的名称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组成。通用名称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类型,包括医院、卫生院、诊所等;识别名称主要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等。原则上,医疗机构不能同名,但其识别名可能相同。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卫健委表示,2017年4月,已启动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现已基本实现全国全覆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国家卫健委网站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网站,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便捷查询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的省份、地址、诊疗科目、级别等,有效避免被“傍名牌”的医疗机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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