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连发3文,明确要为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3份文件,从招标主体四方:招标人、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对反不正当竞争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2个重点:
一、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
(1)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本通知规定的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评审处理规则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处理规则。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二、防范和惩处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必须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采购项目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政策制度,也不得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必须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
(2)在政府采购中,有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有政府或者部门强制性阻扰或限制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根据情况建议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处理。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都已经在行动了,现在四川省也开始落地,年内这些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捆绑销售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要被彻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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