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药用包材、辅料检验机构,总后、武警药品检验所,通过国家资格认可的各有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中检院各所、处(室)、中心: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2014年全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定于2014年1月17日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传达学习2014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3年工作,部署2014年全系统的重点工作,以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全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4年1月17日(星期五),上午9点至11点。
(二)地点:
1.主会场设在北京联通电视电话会议室(地址:西城区骡马市大街9号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三层多功能厅)。
2.分会场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通电视电话会议室(见附件1)。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工作的分管局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药用包材、辅料检验机构,总后、武警药检所,通过国家局资格认可的有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见附件2)的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干部;
(三)各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所领导班子成员;
(四)中检院领导班子及全体中层干部。
四、会议要求
(一)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中检院中层以上干部、总后药检所、武警药检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会议代表;
(二)在各省分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各省食药监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各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材、辅料检验所(院、中心),及各省所辖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会议代表。
(三)会后请各省药监局领导组织参会人员认真讨论国家总局领导讲话,并贯彻会议有关精神。
五、其他事项
(一)此次会议的全国电路费、主会场场租费用由中检院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会场场租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院)根据参会人数及附件1中的有关信息与各分会场联系沟通,并承担相关场租费用。
(二)请各参会单位将参会人员回执(见附件3),于2014年1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至hanrs@nifdc.org.cn。
联系人:张玉(中检院院长办公室)
电话:010-67095796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请在参会人员情况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附件1:会议室联系表.doc
附件3:回执表.doc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