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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网售医疗器械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直播营销、平台责任全面收紧

更新时间:2026/7/28 17:54:46 浏览次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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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意见稿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经营者告知义务:网络销售经营者须将经营许可/备案、产品注册证、店铺名称、是否直播等信息告知所在地市级药监局;信息变更也须同步告知。


页面展示新要求:首页及产品页须以文本形式展示经营资质编号和产品注册证/备案编号;零售及直播页面须展示“购买前阅读说明书”等警示信息;角膜接触镜等特殊产品须加“专业验配”警示。


直播营销严控:直播间运营者必须是合法资质的经营者,主播须为本企业员工;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标注“仅限医疗机构使用”的产品禁止直播营销;违者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禁售红线:标注“仅限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给消费者,违者按阶梯罚款1万至20万元。


平台备案与现场检查:平台须向省级药监局备案,提交8类材料;备案后3个月内须接受现场检查,不合格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取消备案并公告。


平台审核与监控:平台须对入网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建立实名档案并每半年核验一次;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鼓励跨平台共享;直播内容须技术监测,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3年。


记录保存时限:经营者销售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2年或无有效期不少于5年,植入类永久保存;平台交易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植入类永久保存。


法律责任升级:未履行告知、页面展示、直播合规等义务的,处以警告或1万至20万元罚款;平台备案造假取消备案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拒不配合检查最高罚10万元。


监管协同:国家药监局建设全国监测平台,省级平台须数据对接;技术监测记录可作为电子证据;可采取暂停销售、约谈法定代表人等紧急措施。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6年7月27日—8月26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表发送至邮箱:qxjgec@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意见稿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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