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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公开征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2/19 15:43:03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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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本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以及《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3月21日前根据“创新程序意见反馈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zhouying@yjj.shanghai.gov.cn


联系电话:021-54909089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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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研发,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以及《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3月24日前根据“优先程序意见反馈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zhouying@yjj.shanghai.gov.cn


联系电话:021-54909089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本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以及《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创新特别审查)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本程序第三条情形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注册申请前及审评过程中,对相关检测、核查检查、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等设立特别通道、优先服务的特别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拟在本市申请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住所在本市辖区内。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提升,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且临床价值明显。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四)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可填补本市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


第四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研审联动、全程指导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五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创新审查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负责对创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组织专家审查、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规定情形,需要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申请人应在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创新特别审查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登陆“一网通办”,选择“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申请”进行线上申请,在线填写《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


(三)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如有)。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


(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3.产品的创新点及支持临床价值的内容。对于国内原创或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视情况提供临床研究或临床文献等支持材料。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八)产品说明书(样稿)。


(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的资料。


(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审查服务办公室审查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创新特别审查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七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编号,编排方式为:沪械新××××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特别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申请创新特别审查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属性存在疑问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分类界定申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界定,产品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在保证申请资料不变的前提下,申请产品此前已经创新审查服务办公室审查通过的除外),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应当与分类界定告知书保持一致。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创新特别审查申请,创新审查服务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会审或函审等方式进行审查。申请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一)申请产品分类属性存在疑问,无法证明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二)申请资料虚假的。


(三)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四)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


(六)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首创,且再次申请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拟同意纳入创新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在局政务网站公示申请人、产品名称等信息,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示结束后,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资料审查补正、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除外。


经审查,对不予进行创新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应当将研究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人,此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查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医疗器械的,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特别审查。5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创新特别审查。


第十三条  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优先安排检验、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并优先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提供提前介入服务,在临床评价、性能验证、注册体系核查等环节,及时沟通交流,全程指导。沟通交流应当形成记录,作为产品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的参考。


第十五条  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优先受理、优先审评、优先安排体系核查、优先审批。对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变更注册申请,参照本程序第十三、十四条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并予以优先办理。


技术审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


(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


(六)申请产品不能证明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


(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第十七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实施本程序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进展。


第十八条  当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本程序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且其管理类别经界定为第二类国产和进口医疗器械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程序予以优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并符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印发的《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沪药监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2.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异议表2《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研发,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以及《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本程序第三条情形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注册申请过程中,对相关审评、审批等设立特别通道优先进行服务的程序。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者本市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

(二)诊断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

(三)诊断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

(四)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

(五)境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或者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实现国产替代的;

(六)其他可以适用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符合本程序第三条情形,需要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一并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该产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者本市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说明和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课题任务书等);

(三)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第(二)至(五)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诊断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以及证明该适应症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诊断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诊断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3.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4.境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或者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实现国产替代的:

1)该产品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说明临床优势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内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

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境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或者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实现国产替代情况。

(四)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五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部门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予以受理的注册申请项目,注明优先审批申请,并转交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以下简称 器审中心)审核。

第六条 优先审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拟定优先审批的,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项目的申请人、产品名称、受理号、型号/规格,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进入优先审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属于本程序第三条第(六)项情形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后进入公示阶段。

第八条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提出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

第九条 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予优先审批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申请人,并按常规审批程序办理。此结果不影响该产品的常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列入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技术审评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整改的,自收到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器审中心指定专人与申请人加强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技术审评报告中将注明为优先审批项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行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经优先审批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本程序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沪药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2《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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