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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前上报抽查结果,卫健委针对医院多项行为开展严查

更新时间:2024/10/21 18:09:04 浏览次数:688

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此次行动,包含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血液安全等多个领域,并重点关注医疗美容与母婴保健领域。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在2024年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监督抽检信息,使用信息报告系统的数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还要11月30日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提交半年度和全年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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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卫生医疗机构抽查



检查对象



辖区15%二级以上医院

辖区5%一级医院

辖区2%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辖区20%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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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疫苗公示、接种前告知与询问、疫苗的接收与处置记录。


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报告制度、疫情登记、瞒报等情况。


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检分诊制度、诊疗规定、消毒处理、监测职责、控制措施。


消毒隔离措施:消毒管理组织、消毒产品进货检查、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


医疗废物处置: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贮存设施、交接运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批准或备案、人员培训、实验档案、菌(毒)种或样本处理。




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的管理情况。


医疗技术管理: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重点病历抽查: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生物医学研究管理: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医疗美容机构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的管理情况。


医疗技术管理: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重点病历抽查: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生物医学研究管理: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02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抽查


检查对象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诊疗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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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工作规范、出具报告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要求、虚假证明文件情况。


放射诊疗机构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职业病人管理、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核医学诊疗管理、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放射治疗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工作范围、报告要求、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要求、质量控制、程序要求、档案管理、管理制度、劳动者保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


03


血液安全抽查



检查对象



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单采血浆站

医院(含中医院)






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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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执业注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血源管理:对献血者、献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血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血液检测:血液(血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医疗废物处理:依法执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


临床用血管理: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




国家正在加强对医疗美容广告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高风险医疗领域的监管,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增强监管力度,确保患者能够接受到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从而提升医疗环境的可信度。国家医保局也表明了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以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在这一监管框架下,医疗机构被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提交详细的工作报告,这不仅是为了满足合规要求,也是国家推动医疗行业向透明化、合法化发展的一部分。面对严格的监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确保其管理和运营模式的合规性,以符合国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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