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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或对献血法进行修订

更新时间:2015/3/3 15:31:41 浏览次数:2172

近年来,有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向两会提出了修改《献血法》的议案和提案,认为应该根据形势对阻碍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条款进行修订。据传卫计委医政局血液处已开展了多次关于修法的调研活动。

自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颁布实施近17个年头,至今尚未被修订过。因此,如果不出意外,今年两会上仍会有委员和代表提出修改《献血法》的议案和提案。

"专家建议稿"六大亮点

据报道,国家卫计委已启动修法调研工作,并已形成专家建议稿。记者专访了专家稿主要起草人、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获悉专家稿有六大亮点,包括:①每次采血量提高到400毫升;②两次采血间隔缩短至4个月;③将采浆站划归食药监总局;④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⑤无偿献血一年内医保报销增20%;⑥医生有义务动员患者自体输血。

孙东东教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实施,仅24条,内容粗糙,且有诸多法律漏洞。目前随着大量人口拥向大城市,导致大城市用血量猛增,加之目前献血的主要人群是大学生、农民工和军人,血源单一,导致大城市的血库频频告急。卫计委已将该法修改纳入2012年部级修法调研计划。专家建议稿共80条,对现行《献血法》作了较大修改。

在介绍"亮点三"时,孙东东教授说,按现行《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采集的血液,只能用于临床输血使用。而采浆站是商业运作的,血液分成血清和血浆两部分,血清主要是水分和抗体,血浆包括细胞成分、蛋白质等。采浆站采血后需先进行分离,然后将血浆卖给生物制品厂,用其制成人血白蛋白、球蛋白等生物制品。这些制品目前严重短缺。在很多经济落后地区,采浆站几乎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但很多采浆站管理非常不规范,采血安全很成问题,易感染艾滋病等。

现行《献血法》对于采浆站管理规定模糊,为此专家们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按照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建议将其作为血液制品原料基地,划归血液制品生产机构管理,对血液制品生产机构终极监管者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专家建议稿"的三大疑点

疑点1:孙东东教授是卫计委的"专家"吗?

2009年初,孙东东教授以"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发表了著名的"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言论,引起舆论炮轰。卫生部于4月10日对此作出回应,新闻办主任邓海华称此不属实;卫生部没有"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只有相应专业领域的一些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而目前在这些专家委员会名单中没有找到孙东东的名字。

蹊跷的是,卫生部并没有追究孙东东教授冒用卫生部头衔的责任,新闻办主任还在发布会上表示,"北大教师孙东东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教师、或者某一个领域的专家,他有自己的言论自由,他可以发表某些言论,也可以声明道歉,这些话文责自负。"

更令人奇怪的是,时隔4年之后,孙东东教授在谈及修订《献血法》时仍然以卫计委的"专家"身份自居。这次没人找他麻烦,卫计委也没再出来否认。

因此,很有可能孙东东教授还真是卫计委请来的专家。只不过这位"专家"嘴巴可能有点大,有时候会说出一些不该说的话,所以有时候不得不出来"否认"一下。

疑点2:修订献血法的专家需不需要了解最起码的常识?

孙东东指出:"血液分成血清和血浆两部分,血清主要是水分和抗体,血浆包括细胞成分、蛋白质等",这说明他显然缺乏基本的血液常识。又说:"很多经济落后地区,采浆站几乎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这说明他显然不了解2006年的浆站改制情况。还说:"很多采浆站管理非常不规范,采血安全很成问题,易感染艾滋病等。"这说明他显然不知道1996年《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全国强制推广了单采血浆机进行机采血浆,"未再有供血浆者回输错误、交叉感染的报道"的基本事实。
缺乏血液基本常识、不了解血液管理发展情况和基本事实的"专家"参与起草的《献血法》"专家建议稿"会是什么样?画面太美,我不敢看。

疑点3: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到底是怎么说的?

对于单采血浆,孙专家说:"专家们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按照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建议将其作为血液制品原料基地,划归血液制品生产机构管理,对血液制品生产机构终极监管者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我们不知道世界卫生组织究竟提出了怎样的建议,但可以肯定他们不会说出"建议将其作为血液制品原料基地"的话来,这与WHO的主张是完全相悖的。我对所谓"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也有所了解:①《献血法》是极其罕见的法律,仅有少数几个国家有献血法,包括希腊、韩国、巴西、马来西亚、卢森堡和印度尼西亚(参见《献血法释义》);②有能力组织血液制品生产的国家非常少,开展单采血浆业务的国家也非常少;③美国FDA、欧洲药监局,不仅要负责采浆站的监管,同时还要负责监管血站。日本只有血站,没有单采浆站,其药品和医疗器械评价中心(类似于药监局)也要负责监管血站。我们目前还找不到另外一个把全血与血浆分给两个不同部门进行监管的国家。

因此,如果我们把如何管理单采血浆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来,WHO一定会建议我们将单采血浆的监管工作交给药监局来执行,因为这样做是成功的,因为我们有药监局(有的国家根本就未设立药监局,另当别论)。但是,WHO不会说:血站也应该交给药监局来监管,因为我们根本没问人家这个问题。

事实上,WHO在单采血浆这个问题上相当尴尬。众所周知,WHO与国际红十字会都采纳了国际输血协会的《献血与输血的伦理规范》,要求其成员推行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同时指出给予献血者简单餐点和交通费的做法并不违反自愿无偿的原则。但是美国、德国、奥地利和捷克等单采血浆大国(其合计血浆量占全球原料血浆的70%左右)偏要把每次献血浆发给献血浆者的20-30美元(美)或者20欧元(德、奥、捷)说成是"补偿"(Compensation),虽然其金额与交通费相比大致相当。这让WHO非常尴尬,但又不得不承认只有美国实现了严格意义上的"血液和血液制品自给自足"的目标。可以说,拿单采血浆的问题去问WHO那是打人家的脸。

根据目前得到的消息,卫计委与药监局两大部委已就"亮点三"达成共识,单采血浆站的监管职责将划归SFDA。由此看来,这份"专家建议稿"并非完全空穴来风。

本文作者老杜对于修订《献血法》给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献血法》对血液的定义必须包含所有的血液成分。

1、血液(blood)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种人体的结缔组织,包含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和血浆等成分。血浆是血液中容积比高达55%-60%的主要成分。

2、我们的献血法将血液分成了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两大类,规定《献血法》仅仅适用于临床用血。如果我们考虑到血液制品的唯一用途也在于临床,那么这种分类方法是极其荒谬的。血液制品生产用血,在完成深度加工之后最终还是要用于临床,同样用于救命治病,所以其实质还是临床用血。

3、所谓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包含血细胞,如果我们的血液定义中不能做到涵盖血浆,那么不妨改名为《献血细胞法》。从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来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献血法》,也可能无力开展血液制品业务,但绝不应该实行双轨运行的血液管理制度。

二、《献血法》应该成为社会整合的工具而不是加剧社会分裂的帮凶。

1、献血只能以医学选择为标准,其他任何附加的条件都包含潜在的歧视成分。

2、血液管理的双轨制,产生了全血与血浆、无偿与有偿、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小城市、非盈利与盈利、光荣与不光荣等标准,对社会的整体进行了人为的分割,这是一种割裂社会的管理制度。

3、血液只有按照"由健康人到非健康人"的方向流动,才可以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比如:在二战中,艾森豪威尔将军献出的血浆输入了一位受伤下士的血管,在下士的身体里流淌着将军的血液,这一事例极大地鼓舞了士气。如果我们的制度导致血液的流向只能由士兵流向将军、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穷人流向富人,显然无助于修复社会的裂痕,反而会成为加剧社会分裂的帮凶。

三、《献血法》的目标应该以实现血液和血液制品自给自足为目标。

1、目前的《献血法》仅将目标设立为保障临床用血的供应与安全。对于输血医学的急症抢救、战地救伤、防病治病、赈灾救灾、保障健康、国家安全和战略储备等应用领域来说,仅仅保障全液和包含血细胞的血液成分的供应与安全,显然是不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血浴中,科学家早已对使用红细胞和血浆的重要性进行了总结,结论为1:1(参见本号历史消息:红细胞Vs血浆——惊心动魄的两场大战)。

2、必须将血液制品的自给自足放到与全血同样的高度。血液制品是二战炮火催生的产物,在战地救伤、急症抢救、防病治病、保障健康等领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褒一贬、一抑一扬的双轨管理制度,使我国血液制品业务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全血采集业务的发展,血液制品的缺口高达60%,人民群众使用血液制品的需要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3、同时,血液管理的双轨制还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献血活动的理解混乱,有偿供血浆制度的存在,对全血采集业务的发展也起到了掣肘作用。

四、《献血法》与其他配套法规应构成立体的法律体系。

1、献血量、采血间隔、献血者年龄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科学问题,应该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改善,在科学验证的基础上随时加以调整。因此应该将其纳入《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或《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技术性规范考虑的范围之内,在《献血法》这个最高血液制度文件中只需要出现原则性的表述。比如,《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早就根据实际情况对献血浆者年龄进行了调整,认为放宽到60岁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由于《献血法》中的规定仍为18-55岁,所以一直得不到实施。

2、《献血法》的出台是很仓促的,当时卫生部的想法是推出一个《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许多配套的法规当时尚未出台,国际上也鲜少值得借鉴的经验(出台献血法的几个国家都未实现血液和血液制品自给自足)。现在,随着相关配套法规的建立健全,已经到了理顺血液管理法律体系的时机。哪些内容应该放在技术性规范考虑的范围,哪些内容应该放在在行政管理法规考虑的范围,哪些内容应该在国家立法的层面加以考虑,应该可以互相引用、通盘考虑。许多技术性条款,最终应该建立在科学验证的基础之上,并不需要出现在国家立法层面。

综上所述,本文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鼓励公民献血(包含献全血和各种血液成分,包括血浆),以实现血液和血液制品自给自足为目标,弘扬社会主义人道精神,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用血和用血液制品的需要。

管办一定要分离。应将血站的主办单位更换成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应将采供血机构的技术性监管职责剥离给国家食药监总局,卫生行政部门只负责血液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

取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将其管理职责纳入《献血法》,建立统一的国家血液管理体系。

每年的两会,大家都会有所期待,2015年是我国的改革关键年,我期待着关于血液和血液制品问题的议案和提案出现在本年度两会的庙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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