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4月19日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