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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重罚检验科造假

更新时间:2023/12/18 9:32:35 浏览次数:2056

12月13日,青岛卫健委官方公众号发文称,近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个别医院为谋取利益,无视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篡改检验检查结果,甚至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情形非常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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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表示,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严厉予以打击,并深挖行业黑幕,将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给医疗检验领域敲响了警钟。


01

篡改、伪造检验检查结果,

已有多名检验人因此被重罚


不光是在青岛,全国有多个地区都发生了与检验人篡改、伪造检验检查结果有关的违法案件:


今年10月,重庆市公安局举办打击欺诈骗保犯罪专项整治行动“3.10”专案新闻发布会。该骗保案涉案金额3.3亿,有上百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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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李兴红详细介绍了该案的细节,其中提到,医生负责虚开、多开药品和诊疗检查项目、造假病历、多开住院天数空挂床位;检验科负责修改病人检查系数指标,达到骗取病人办理住院目的。


今年3月,福建卫生健康监督公众号发文,详细报道了某民营医院篡改、伪造检验报告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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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执法人员在对该院检验科工作人员调查询问过程中,意外在该院检验师手机的聊天记录中发现,该民营医院男科违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指示检验科篡改、伪造患者前列腺液检验结果,诱导患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和消费。


新罗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出具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某民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停止男科执业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检验科工作人员朱某某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四川骗保千万的案件中抓获了包括医院院长在内的犯罪嫌疑人47名,包括了多名检验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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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检验科对患者的各项检测系数进行了篡改,使得就诊费用达标,医院才能顺理成章地安排住院。涉案医院的一名检验科人员承认,自己一共修改过11份血液检测报告中的白细胞指标。


02

卫健委、疾控局联合发文,加强行业监管



毋庸置疑的是,当前的行业监管愈发完善和严格,青岛此次的检查与曝光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3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发布了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其中特别点名了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学检验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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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监督的抽查要求中明确提到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学检验实验室监督


1.医学检验实验室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资质并按要求开展校验;是否进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


2.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情况;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及流程是否规范,检测能力与接收样本是否匹配。


3.仪器设备场所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检测试剂采购渠道和质量是否合格。


4.质量控制管理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是否按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已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是否连续两次以上结果合格,或经整改后结果是否合格。


5.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除此以外,辅助生殖、健康体检等被点名的服务,也都有我们检验科的直接参与,可见对检验行业监管的重视。


03

这些行为涉嫌违法,均与检验工作有关!


事实上,除了篡改、伪造检验检查结果这样知法犯法的情况外,还有些我们不以为意或者是迫不得已的行为同样涉嫌违法违规,今天小龙也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可能存在违规甚至犯罪的行为,均与我们的日常工作关系密切。


首先是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这也是今年卫健委和疾控局要求重点检查的方向之一。可能看到“伪造”这种字眼,大家本能觉得可能是出于经济利益,自己不可能做出这么短视的行为。然而对于我们这类医务人员而言,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多是出于亲戚或领导的要求。


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有领导、熟人为了出行之类的需求而【打招呼】的情况,要求提前出报告或者干脆出假报告等。


但作为核酸检测的主力军和报告签发者,在每一份核酸报告上的签名,都意味着我们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是万万不能让步的。


其次是篡改检验数据,造假骗保。前文中福建此次查处的案件,以及四川骗保千万的案件都可以归为这一类型。


这类违法行为多出现在民营医院,医院内部存在治疗费用指标,强制要求检验科配合市场行为。检验科对患者的各项检测指标进行篡改,使得患者符合入院标准或者骗取患者办理住院。


检验科工作人员可能身处不良环境中身不由己,可一旦被违法违规行为被曝光,还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挂证”是很多人都不熟悉,但同样涉及违法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挂证”就是医务人员将自己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出借或者出租给自己实际工作单位之外的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使用这些医师或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开诊诊疗或者医学检验活动。无论医务人员是否收取医疗机构费用,都属“挂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罚很明确:“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来源:青岛卫生健康、医学检验沙龙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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