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第一批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联动采购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和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CHS-DRG付费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医用耗材的导向作用,不断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由我市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机构DRG联动采购集团,针对运动医学类、神经介入类、电生理类医用耗材制定了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联动采购方案(见附件1、附件2),现就方案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于2023年5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医疗机构反馈邮箱:drgldcg_yljg@163.com
企业反馈邮箱:drgldcg_qiye@163.com
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联动采购方案(第1号)(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医疗机构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联动采购方案(第2号)(征求意见稿)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北京市医疗机构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
联动采购方案
(第1号)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CHS-DRG付费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医用耗材的导向作用,合理兑现临床价值,不断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由我市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机构采购集团,委派代表成立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联动采购组(以下简称“DRG联动采购组”),参与我市神经介入类弹簧圈产品联动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
本次DRG联动采购范围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神经介入类弹簧圈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国家医保耗材编码C020516065前10位开头)。
二、采购方式
本次DRG联动采购工作采取带量联动方式。
三、企业资质
已取得本次DRG联动采购品种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的,均可作为申报企业参加。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一)申报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二)申报企业须承诺各产品对应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市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三)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五)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四、采购主体
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采购主体参加本次DRG联动采购。
五、采购规则
(一)产品申报
企业申报产品信息。申报企业按照本采购方案“一、采购范围”中的要求,申报产品信息,确保产品可满足临床使用需求。
(二)制定报价上限
1.外省市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产品在外省市带量采购项目中选,其中选价格作为该产品报价上限,如存在两个及以上外省市中选价格,取低作为该产品报价上限。
2.外省市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以其他产品中选价格中位值作为其报价上限。
所有申报参加本次DRG联动采购产品的报价上限均予以公示。
(三)企业报价
申报企业维护的所有产品均应参与报价。申报企业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采购单元进行报价,每一个注册证所包含的所有规格型号仅允许有一个申报报价。申报报价为产品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及伴随服务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四)采购需求量
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医疗机构结合产品申报价、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从有意愿参加DRG联动采购的企业中选择产品,并填报每个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填报总量不得低于2021年实际采购量的90%。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的90%作为意向采购量。
(五)中选及二次分配
申报企业针对采购主体的意向采购量,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供应意向确认。对于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即为中选产品,并形成相应的分包任务量。对于申报企业拒绝供应的,对应意向采购量作为待分配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给其他中选产品,原则上企业不可拒绝供应。
(六)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1年,以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若同类产品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如有其他省级(省际联盟)同类产品集中带量中选结果产生,则就低联动执行。
六、CHS-DRG付费规则
对于DRG联动采购涉及的主要DRG病组,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际付费,首年不因产品降价而降低病组支付标准,并根据产品是否参与DRG联动采购、谈判降幅和任务量完成等情况,通过不同DRG结余比例奖励政策,与医疗机构共享结余。次年起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启动支付标准调整工作。
附件2
北京市医疗机构DRG付费和带量采购
政策联动采购方案
(第2号)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CHS-DRG付费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医用耗材的导向作用,合理兑现临床价值,不断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由我市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机构采购集团,委派代表成立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联动采购组(以下简称“DRG联动采购组”),参与我市运动医学类、神经介入类、电生理类医用耗材DRG联动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
本次DRG联动采购范围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运动医学类、神经介入类、电生理类医用耗材产品,具体产品详见附件1。
二、采购方式
本次DRG联动采购工作采取带量谈判方式。其中“颅内支架-覆膜支架”只进行价格谈判不带量。
三、企业资质
已取得本次DRG联动采购品种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的,均可作为申报企业参加。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一)申报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二)申报企业须承诺各产品对应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市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三)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五)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四、采购主体
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采购主体参加本次DRG联动采购。
五、采购规则
(一)产品申报
企业申报产品信息。申报企业按照本采购方案“一、采购范围”中的要求,申报产品信息,确保产品可满足临床使用需求。
(二)谈判分组
DRG联动采购组综合产品特性、临床使用等因素,对申报产品进行谈判分组,具体分组详见附件2。
(三)采购需求量
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从有意愿参加DRG联动采购的企业中选择产品,并填报每个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填报总量不得低于2021年实际采购量的90%。
(四)最高有效报价
参考同一谈判分组中所有产品的历史采购价(产品2021年在我市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加权平均价)中位值,制定该谈判分组中所有产品的最高有效报价并予以公示。
(五)谈判降幅
DRG联动采购组参考临床使用实际、DRG付费分组特点、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针对不同谈判分组分别制定谈判降幅,谈判降幅分为入门降幅和达标降幅两档,对应获得不同比例的需求量,具体降幅及需求量比例详见附件2。
(六)企业报价
申报企业维护的所有产品均应参与报价。同一谈判分组内同一注册证包含的所有规格型号产品只允许有一个申报报价。申报报价为产品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及伴随服务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七)拟中选规则
依据企业报价(对于企业报价仍有较大下降空间的产品,DRG联动采购组启动价格谈判程序,确认企业最终报价),计算报价降幅((最高有效报价-企业报价)/最高有效报价×100%)。报价降幅达到入门降幅及以上确定为拟中选产品,报价降幅小于入门降幅则谈判失败。报价降幅达到入门降幅但小于达标降幅,获得自身采购需求量的60%,报价降幅达到达标降幅及以上获得自身采购需求量的90%。
(八)中选及二次分配
拟中选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中选产品。谈判失败产品需求量的90%和未达到达标降幅产品需求量的30%作为待分配需求量,由采购主体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须选择同一谈判分组内降幅达到达标降幅的中选产品并全部分配完成。
(九)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1年,以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若同类产品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如有其他省级(省际联盟)同类产品集中带量中选结果产生,则就低联动执行。
六、CHS-DRG付费规则
对于DRG联动采购涉及的主要DRG病组,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际付费,首年不因产品降价而降低病组支付标准,并根据产品是否参与DRG联动采购、谈判降幅和任务量完成等情况,通过不同DRG结余比例奖励政策,与医疗机构共享结余。次年起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启动支付标准调整工作。
1.采购产品具体种类
2.产品谈判降幅及获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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