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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

更新时间:2023/1/28 22:43:46 浏览次数:2467

最近一段时间,个别IVD自媒体报道了一些不明真相且让人疑惑的问题:万孚李文美辞去总经理是对企业信心不足的表现、IVD企业欠薪导致劳务交涉事件、集采大批IVD企业要玩完等,笔者经过与上述相关单位深入沟通了解有关情况的原委,就这些让人疑惑且容易误导公众认知的问题,特阐明事实真相。


1.李文美辞去万孚总经理:万孚自1992年创立,迄今已三十多年。三十年来在李文美、王继华夫妇和高管团队带领下,万孚生物一直坚定聚焦IVD主业,在POCT细分领域深耕细作不断开拓前行,取得了亮眼的成果,尤其是万孚2015年6月主板成功IPO上市后,发展尤为迅速。就在春节前,万孚举办了盛大的三十周年庆典活动,在活动中,李文美先生充满深情和期待地回顾了万孚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更谈到了在自己六十岁之际退居二线让位给更年轻的管理者的想法。李文美先生主动让贤的这一壮举恰恰体现了其远大格局和对万孚美好未来的坚定期盼,更是对万孚生物核心管理层年轻化、专业化建设这一最核心战略的一如既往地坚守,值得老资格企业家们学习借鉴和思考。这正如宋海波会长在万孚三十周年庆典活动中回顾万孚三十年发展历程的点点滴滴中所表述的那样:万孚是一家优秀的企业,万孚的创始人是有情怀有格局的企业家,万孚人是有远大目标的优秀团队,万孚总经理年轻化的举措是企业未来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这绝非像网络上耸人听闻的那样:李文美对企业丧失信心啦,李文美的辞职是异常之举啦……恰恰相反,事实真相是这次主动让贤正是万孚创始人之一李文美先生深思熟虑、高瞻远瞩的战略举措。


2.一些IVD企业欠薪导致劳务交涉事件:2022年年末,随着全国各地优化调整防疫政策,新冠抗原居家检测需求呈爆发式增长,多地出现了抗原检测试剂“一盒难求”的局面。为了防疫物资抗原检测试剂盒的保供,所有持证IVD企业都在加班加点地赶制抗原、持续不断地提产扩能,因此生产一线的用工出现了暂时性短缺。由于抗原试剂需求量的突然爆发,很多企业为了防疫保供的大局,短期内只能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解决用工大量短缺问题。伴随感染高峰期逐步褪去,新冠抗原市场需求迅速回落。抗原订单的“急刹车”使得众多持证企业不得不根据市场形势的突然变化紧急调整生产计划,与外包劳务公司协商减少用工需求。因劳务公司毫无诚信意识、契约精神,内部管理严重混乱,恶意转嫁矛盾、激化矛盾,导致劳务外包员工出现不满与负面情绪,由此引发了不明真相的所谓体外诊断企业被讨薪的视频和舆情发酵。


据全国体外诊断网 CAIVD通过对涉事企业所在地的药监、征信、市场、人社、信访等部门了解其事实真相如下:所谓的企业欠薪,是该企业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而劳务公司普遍存在阴阳合同、层层转包、夸大时薪和用工期承诺、恶意欺骗招工、少发或不发工资、违规扣押劳务身份证等情况,严重违反了其与用工企业签署的劳务外包合同,而劳务们面对如此黑中介本能地直接找劳务发包企业讨要说法而不会是依法正当维权。我们的持证企业在第一时间以损失自身商业利益为代价,花巨资履行了社会和道义责任,妥善处理解决了因劳务公司虚假承诺导致的所有矛盾,迅速平息了事态,目前企业已全面恢复正常生产。


通过这次的事件也为IVD企业在劳务外包问题方面提了个醒:一是强化和提升对劳务外包公司的市场准入内控审核,越是企业在特殊市场时期,更应审慎地选择守法诚信的劳务外包公司合作;二是全面提升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审查,切实严格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不要模糊相关要素的约定导致难以明显界定二者的区别导致用工不合规;三是要加强对劳务外包公司的过程管理,需及时充分关注劳务外包公司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执行情况,对劳务外包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干预在前而不能干预滞后。四是面临市场需求突变导致的用工需求骤减的局面还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劳务交涉事件的多点频发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而不能简单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纯粹市场化简单解决,必须充分考虑国情,顾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游刃有余地去弹性面对。


以上就是所谓IVD企业欠薪的真相。


3.IVD集采大批企业要玩完:集采是在医改大形势下为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举措,而IVD集采则是在这一背景下的积极有益的尝试。大家都知道IVD是个系统,且又是按项目收费。在这一架构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表面上看我们的部分企业短期内会受到一些影响,但从长期来看,IVD集采对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和优化及创新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会促进我们IVD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产业进步。在健康中国战略的支持下,在庞大的医疗市场需求的不断释放的助力下,在疫情常态化驱动的强化社区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下,在我国的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占比空间的不断加大的大背景下,在老龄化社会和人们健康意识不断提升的客观需求下,未来体外诊断行业向好的基本面没有丝毫改变。


因此大批IVD企业要玩完的说法是不严谨的。


请读者注意:涉及劳务外包、派遣,很多不专业的人不知有意还是无意,把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混淆。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认定涉事IVD企业用工不合规。在此有必要对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分做一个深度法律辨析:


一是适用法律约束不同。劳务派遣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约束;劳务外包是指发包方(实际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从事相关业务的劳务外包单位,由该劳务外包单位自行组织安排人员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发包方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支付外包项目费用。该业务实际操作惯例目前并无严格清晰法律规范约束,只在长三角地区的地方法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中有所提及,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三编《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界定劳务外包法律关系,并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不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一般包括对派遣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而劳务外包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对外包服务内容、服务定价、费用结算等进行约定,通常并不对具体劳务人员数量、用工期限等事宜做出约定。


三是支配与管理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虽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但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直接负责,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被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劳务外包人员由劳务外包公司指挥管理,发包方并不直接对劳务外包人员进行指挥管理。


四是用工风险和承担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劳动结果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如果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关注的是劳务外包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劳务外包公司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劳务服务费;劳务外包公司承担用工风险,发包人对劳务外包人员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是工作成果衡量标准与结算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结果不负相应责任,派遣员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产值、成品率等的成败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一般双方按照派遣人员的数量及相应收费标准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支付报酬。劳务外包公司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发包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结果为基础进行整体结算;同时,劳务外包公司自主决定外包人员薪酬。发行人对劳务外包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确认合格后,根据与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挂钩的结算单向其支付劳务外包费用;劳务外包公司员工的薪酬费用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与用工单位无关。


六是岗位要求方面不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劳务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七是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不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如外包的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比如建筑劳务分包),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劳务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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