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科华生物公告,9月27日,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约定“上述交易对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申请并积极敦促人民法院解除对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指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天隆公司”)62%股权所采取的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公司同意,在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积极敦促人民法院同意甲方撤回对标的公司和乙方提起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近日,公司分别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公司所持有的天隆公司62%股权的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已被解除,公司将积极推动并促使天隆公司依据法律、天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和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上市公司的管理。
就交易对方持有的天隆公司38%股权,公司与交易对方于9月27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有关事项仍在积极推进中。
一、对科华生物的可能影响
1.科华生物所持有的天隆公司62%股权的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已被解除, 本公司将积极推动并促使天隆公司依据法律、天隆公司章程,以及本公司章程和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上市公司的管理。
2.就交易对方持有的天隆公司 38%股权,科华生物与交易对方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有关事项仍在 积极推进中。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2)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 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1.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行使所持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任命董事、监事权)的禁止;
2.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禁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2022)陕 0112 财保 608 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 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财保 60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2022)陕 0112 民初 1312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诉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民初 1312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
(四)(2022)苏 0591 民初 6758 号
就本公司诉被告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591 民初 675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
来源:科华生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