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税收文件中涉及的6%和4%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同时明确了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今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将生产销售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财税字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将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和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这次税务总局出台公告,同步调整了税务总局印发的现行税收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规定,将临时外出经营业务、拍卖、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等政策中6%、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同时,对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明确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具体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此之前的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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