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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三个文件 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更新时间:2015/5/25 13:38:44 浏览次数:2157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这三个文件都用不少篇幅提出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等。

5月8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两大要点:

①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② 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在方案出台前,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5月9日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进一步提到:

①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②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在2015年9月底前研究拟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未列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5月17日印发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再一次提出:

①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② 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在方案出台前,试点城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上述文件中,有两份都提到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考核要重点向临床一线医护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提升能够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

针对舆论担忧的"医药分开后提高诊疗费手术费"会增加患者负担这一问题,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强调,将把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医保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改革统筹推进,不会增加群众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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