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卫计委发布《2015年江苏省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的通知》,落实去年11月药品配备使用规定中的基层使用非基药的内容:
"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品种(按通用名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此为推进分级诊疗的措施。
影响几何?
一、觊觎基层市场的非基药中标产品大喜
江苏经济发展水平高,当年基药省级增补目录近300种,部分地市还有地方增补行为。但相对于庞大的药品种类规模,588种基药使用目录真可谓只取一瓢饮。站在门外的非基药产品垂涎药品销售潜力巨大的江苏基层市场久矣却不得入。
现在门开一缝,虽说只有不到60个名额,机会亦不容错过。即便按江苏2014年基药采购金额70亿元的保守计算,15%,那也超10亿啊,何况2015年还会有所增长。其中,利好妇科、儿科和特色科室用药。
二、新进国家520目录,却不在江苏588目录的非基药中标产品大喜
520目录公布已两年,当初穿着国家基药新衣的品种欣欣然走到江苏基层大门前,没曾想新标迟迟未动,也没有过渡期使用政策,期望获准进入的产品等得花儿都谢了。今天此门一开,还是具有优先资格,真真是终于等到你,幸福来得好不容易。
三、县级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大喜
虽说目录外品种需符合诊疗科目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确定,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特色科室用药以及慢性病防治、疾病康复治疗的需求。但最最重要的一点——本通知的初衷是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推进双向转诊。当地二三级医院尤其是县级医院常用品种进入基层销售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
四、规模大功能强基层医疗机构可按二级医院标准使用药品
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这可是按50%金额比例使用非基药的水平哦,潜力大大的。
五、大喜过后是挑战
一品三剂型两规格严格执行,竞品多的你要头疼了;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可以替代是个模糊概念,看你72变咯;3月20前完成报量工作,你得有人干这活啊,否则机会转瞬即逝。
六、关于江苏基药
这里,不得不提一下江苏基药。很多人看到这个文件,没经过眼睛、大脑的过滤,直接就反应为江苏基药增补了,可惜这是一个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采用基药目录外品种的文件。那么,江苏基药到底增不增补?
其实该省在2014年10月24日下发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就透露了该省要制定《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药物目录(2014版)》的消息。(之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中再次提及),2014年11月3日,江苏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化了这一信息。
因此,江苏基药多半会增补 ,并在2015年内会进行新一轮的采购。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这是一个事关药品(基药、非基药)使用的重要文件,我们需要再次复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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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4年医疗机构基药配备使用规定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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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机构 |
基药通用名总数占国基和省增补通用名总数的比例 |
基药销售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 |
国基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
备注 |
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40% |
≥85% |
苏南≥50% |
允许配备非基药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基药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 |
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 |
≥5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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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卫生院 |
≥6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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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 |
≥2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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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 |
≥80% |
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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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销售金额占基药销售总金额的比例≥50% |
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
≥70% |
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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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综合医院 |
≥70% |
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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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
≥60% |
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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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
附:
苏卫办药政〔2015〕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不断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我省现行采购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可根据临床需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按通用名计)数量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配备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5%。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申报目录外药品时,要根据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确定,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特色科室用药以及慢性病防治、疾病康复治疗的需求,同时兼顾双向转诊的要求,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
要按照每种药品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的要求,确定具体产品。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选择目录外药品时,要发挥本单位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充分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优先选择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省物价局《江苏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同时兼顾本地区医保报销比例和群众支付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使用的目录外药品,要通过采购平台计划申报系统向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本市采购计划汇总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外药品的采购,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各项政策,通过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窗口按规定流程采购,采购价格按照中标入围价格执行,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目录外药品采购货款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支付,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货款。
五、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外药品申报的管理,审查申报单位的诊疗科目和特色科室范围,严格审核申报的目录外用药采购计划,以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各地要严格申报程序,组织好目录外药品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加强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定期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规范采购行为。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