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支付2次。省级在结算系统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各市(州)和省本级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自11月1日起施行。
9月25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统一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人工授精”和“取精术”2个项目按甲类管理,不设自付比例;其他6个项目按乙类管理,自付比例均设置为10%。8个项目按限定支付范围执行。10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5年。
9月11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参保人员全省统一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20%。9月15日开始实行。
9月10日山西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整合规范“取卵术”等18个(主项目12项、加收或扩展项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各医疗机构可在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取消“胚胎培养”等20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明确相关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全省统一执行。自10月1日起执行。
9月4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公布“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经腹腔镜取卵术”等2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睾丸阴茎海绵体穿刺术”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月1日开始实行。
至此,全国范围内已有24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分别为: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西、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陕西、河南、西藏、广东、山西、湖北、湖南、四川24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01、四川省
01四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整合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全省新增17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同时停用原有24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二)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3),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各市(州)和省本级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02湖南省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纳入,明确待遇政策
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统一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人工授精”和“取精术”2个项目按甲类管理,不设自付比例;其他6个项目按乙类管理,自付比例均设置为10%。8个项目按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具体信息见附件。
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实行单行支付政策。辅助生殖待遇限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不计入门诊统筹限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辅助生殖服务项目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职工医保70%、城乡居民医保50%的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或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政策规定执行。省内异地结算执行上述统一的待遇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不实行限定支付。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实行定点管理,严把技术标准
各地医保、工伤部门对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定点范围,签订管理协议后开展待遇支付。各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各地医保、工伤经办机构需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辅助生殖待遇的即时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
三、探索多元保障,切实减轻负担
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保障,有效衔接生育关怀类公益慈善项目,鼓励各地出台定制化商业医疗保险,为辅助生殖人群进行多层次保障,共同促进生育健康。
四、强化监督管理,密切跟踪监测
各地医保、工伤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对新纳入协议管理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待遇政策落细落实。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同时,各地要积极做好辅助生殖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密切关注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强化对辅助生殖项目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等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24年9月13日
03湖北省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参保人员全省统一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二、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75%、65%报销,报销额度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服务项目所列价格为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
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予以支付。
三、有关要求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费用审核和数据监测,强化运行分析、做好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04山西省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如下:
一、整合规范“取卵术”等18个(主项目12项、加收或扩展项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医疗机构可在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
二、取消“胚胎培养”等20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明确相关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全省统一执行(见附件1)。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整合规范后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及价格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委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05广东省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文件精神,对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明确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价格项目
公布“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废止“经腹腔镜取卵术”等2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修订“睾丸阴茎海绵体穿刺术”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
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本省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省医保局。各地市确定政府指导价要与地区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匹配,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市间价格的比价关系、居民价格消费指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次均费用增幅等因素,依据省基准价确定本地区价格的上、下浮比例,合理确定其水平。
三、加强综合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请各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四、明确支付政策
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予以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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