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医疗领域的规则与方向。
一、扩大开放试点工作内容
拟准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以及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不过中医类医院除外,且不包括并购公立医院。
同时,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些技术可用于产品的注册上市和生产。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
在 2024 年版负面清单中,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医疗领域的限制与开放范围。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 “清零”,为医疗相关制造业的外资进入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对于医疗服务领域,负面清单规定了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条件与限制,与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相互呼应。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医疗领域时,需明确自身不能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投资主体应具有相关经验和符合法人资格要求,以确保能够为我国医疗领域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服务模式。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4年9月6日
负面清单详情如下: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