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要求跨部门联合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全方位监督和执法。
《意见》分为三部分十六条,包括统筹推进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工作联合监督执法、守正创新助力联合监督执法。在机制上,建立“一案多查”,相关部门在查办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将发现的违法主体上下游关联企业、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或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通过部门联动,查办案件中的关联违法行为,实现“一案多查”。同时,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案情复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情节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可开展个案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在重点上,针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发起联合随机抽查任务;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查早查小”“露头就打”;严查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广告,一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广告审查申请,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创新上,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台,通过监督管理平台及时推送和获取涉及医疗机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以及“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涉及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全文如下:
(一)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医疗监督执法队伍是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的基础。各地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强化医疗监督执法保障。各地要开展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知识水平、执法技能。
(二)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会商机制。每年召开工作会商会议,通报各部门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监督执法结果综合运用等。
(三)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日常监督执法发现或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反映涉及医疗执业过程中突出问题和系统性风险,以及舆情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等要情,探索建立、形成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清单。
(四)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各地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主办、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建立“一案多查”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在查办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将发现的违法主体上下游关联企业、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或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通过部门联动,查办案件中的关联违法行为,实现“一案多查”,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其他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参与打击欺诈骗保、行风治理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以及审计、纪检部门移交的涉及医疗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公安等部门在行政案件查办过程中,对案情复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情节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可开展个案联合执法,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各成员部门优势,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如后续需要人民法院配合,可将相关情况抄报同级人民法院,以更好加强信息沟通、协作配合。案件线索涉及主要问题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会同参与成员部门制订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案件办理中各成员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参与联合执法的成员部门要明确参与人员,服从牵头部门统一安排。对社会关注、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可由相关成员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
(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界限,明确移送标准,禁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情况的发生,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等移送公安机关。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或者判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七)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各地要统筹推进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督执法机制。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医疗服务监督事项清单,明晰部门监督责任,确保部门间职责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和多头执法,切实提升监督执法合力。
2024年2月21日
来源:医药慧、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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