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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等三部门联合制定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3/12/12 13:42:32 浏览次数:2634


近日,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所称医疗监督执法,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


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合并进行。


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监督执法内容


一、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的情况;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的符合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包括抽查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美容主诊、检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人类精子库、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建立、制度制定及工作落实情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研究管理情况;(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报告和公开情况;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及开展数据信息报送情况。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情况;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开展情况;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落实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开展情况;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备案情况;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情况;中医医疗广告发布与审查文件的符合情况;中医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况;中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情况;中药药事管理情况。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对重大医疗违法案件,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涉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或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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