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呼吸道病毒检测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呼吸道病毒检测项目价格,规范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同步调整呼吸道病毒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7日起执行。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3年10月19日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