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从规范招标要求、明确评标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提出10条意见。
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符合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内装备及主要参数。推广应用目录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查询。
(二)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
(三)招标活动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需求调查,形成需求研究报告。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时,招标文件中应公布推广应用目录中涉及的主要参数指标,并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技术条件,可以参考引用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主要参数。
(四)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六)评标办法应明确重大技术装备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否决其投标。
(七)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检查队伍和资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必要的支撑服务。
(九)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问题线索联合处置、督导督办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开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窗口,畅通市场主体信息反馈渠道,归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等信息在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上公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技术装备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指出,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战略安全的国之重器,多用于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需要经过不断应用验证实现迭代创新。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首台(套)只有平等参与招标、争取中标才能进入市场,进而不断迭代升级。招标投标是首台(套)进入市场的“第一关”,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至关重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借鉴相关部门、地方先行先试经验,共同出台《意见》,以破解首台(套)招标投标“入门难”问题,推动首台(套)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支持首台(套)平等参与企业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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