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评选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46号)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等逐级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并经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拟表彰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50个(名单见附件1)、先进个人50名(名单见附件2)。按照此次表彰的程序和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将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5日至9月11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906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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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830
附件: 1.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
2.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名单
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