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关于规范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等6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卫计委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文件要求,规范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等6项检验收费项目,不再区分微粒子化学发光、化学发光、电化学发光等检验方法,统一化学发光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1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 |
项 |
45 |
2 |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 |
项 |
45 |
3 |
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 |
项 |
50 |
4 |
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 |
项 |
50 |
5 |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 |
项 |
45 |
6 |
甲型肝炎抗体测定 |
项 |
45 |
上述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计委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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