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南新增“HN250403092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自3月29日零时起执行。
其中,由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价格项目”每次3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总费用不得高于15元。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将结合成本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要求,对适用人群开展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群众单纯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以及通过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终端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通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和流程开展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要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和价格公示,不得以抗原检测套收核酸单检费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管,将病毒抗原检测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抗原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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