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深圳市卫健委发布《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冠病毒核酸快速检测技术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快速核酸检测结果仅作为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参考,不能作为临床诊断依据。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冠核酸快速检测技术应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医函【2021】107号)转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出一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各医疗机构使用快速核酸检测技术仅限:无流行病学史的发热儿童,无流行病学史且不属于高风险人群的发热门诊患者。
二、对上述患者进行快速核酸检测的,其采样标本应当同时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进行实时荧光PCR检测,最终以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准。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确定为初筛阳性,按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快速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但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不能判定为初筛阳性。
三、为提高检测质量和结果准确性,医疗机构应当对新冠病毒核酸快速检测系统(包括推荐的标本采样管、核酸提取试剂以及核酸检测试剂)进行检测前的性能验证,并参加国家临检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
四、快速核酸检测结果仅供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参考,不作为流行病学和临床诊断依据。
五、各医疗机构使用快速核酸检测技术时应向患者或其监护人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