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国务院最新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
《支付条例》中要求,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并且,本条例将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后的17日,国新办更是举行了《支付条例》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吹风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中小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支付条例》的颁布,与我们医疗器械行业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众所周知,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医院都是事业单位;而大批中小型耗材器械经销商也属于批发行行业的中小企业。
本次《支付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国家对于公立医院支付中小企业耗材设备款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最长不得超过60天,也就意味着未来公立医院的回款周期将必须在60天内回款。
逾期未支付货款,直接限制医保经费
此外,在对于拖欠货款的惩治上,《支付条例》还明确,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换句话说,未来《支付条例》全面落地后,再出现公立医院拖欠货款的行为,国家将直接限制其医保经费。
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规定,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全面建立督察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不仅如此,国家还将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另一方面,除了被列为失信单位之外,国家还将采取“责任到人”的惩罚措施。一旦被发现拒不改正回款问题的,将直接依法处分公立医院主管人员和负责人。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行业改革步入“深水区”,多部门联合解决医院回款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不管是带量采购的全面蔓延还是流通领域的不断压缩,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改革已经逐渐的进入了“深水区”。
而随着深化医改的不断推进,横亘在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医院回款。针对回款的“老大难”问题,不光是国务院,卫健委、工信部、医保局等多个部门都在积极布局解决。
现阶段,医保直接支付已经开始不断地推进,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等多个省市都在着力布局“一票制”。可以说,解决医院回款不仅是为了减轻中小器械企业的资金压力,更多的也是为了行业更加深入的变革。
而现在《支付条例》的颁布后,也就意味着国家整治医院拖欠货款的问题已经是板上钉钉。相信未来在国务院的约束下,公立医院对中小企业耗材设备回款将会得到极大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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