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13日),中国人大网发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增加将基因编辑婴儿,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写入刑法。
二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
(三)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二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6月,国务院曾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时隔20年后正式公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科技部和原卫生部曾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何谓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此前的条例明确指出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两大类。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比如,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就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而基因组等就属于人类遗传信息。
总而言之,人类遗传资源是可单独或联合用于识别人体特征的遗传材料或信息,是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物质和信息基础,是认知和掌握疾病的发生、发展和分布规律的基础资料,是推动疾病预防、干预和控制策略开发的重要保障,已成为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战略性、公益性、基础性资源。
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行业巨震,人类遗传资源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近年,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也在大力整治人类遗传资源领域的不规范行为,2018年,华大基因、阿斯利康、药明康德、上海华山医院等6家公司或机构因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遭科技部处罚,这是科技部首度公开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有行业人士表示,此次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则将人类遗传资源提升到了法律高度,如若再有类似不规范行为发生,或许就不仅仅是行政处罚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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