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以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贷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启动药品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对国家和湖南省带量采购药品实行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其中,从2020年5月1日起,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含其结算代理机构)、第一批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中的结算系统,对2019年12月25日后网上下达的带量采购订单且尚未完成结算的,需通过在线进行药品集中采购货款支付结算。
此外,第二批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湖南省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从挂网执行日起,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含其结算代理机构)、相应配送企业应通过在线进行相关药品集中采购货款支付结算。同时,鼓励网上采购的其它药品实行在线支付结算。
按照文件规定,在线结算即医疗机构将医药采购款在线支付给监管账户,省交易中心通过平台的监管账户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将耗材结款流程全程可视化、透明化。
附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有关财务管理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19〕24号)要求,为加强医药集中采购在线支付结算工作,规范各方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医药集中采购包括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省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其结算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凡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的采购交易和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平台在线支付结算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账户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有关财务管理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19〕24号)的要求,在长沙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设立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户专用,不得混户,其中:在长沙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专项用于药品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在建设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专项用于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
第五条 监管账户专项用于监管医疗机构通过省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所产生的交易货款结算,接收和支付用于药品和耗材采购的医保基金预付款。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结算日为每年6月20日,监管账户开户行将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医疗机构具体单位进行分解计算利息,并在每年6月21日将利息计付到医疗机构上报的利息账户。
第六条 省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对监管账户资金统一管理、专账核算职责。
第三章 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七条 结算账户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和供应商用于在线结算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以及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每家供应商限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且要求是基本账户。
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对所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向省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医疗机构应提交法人授权书、变更申请、账户信息中变更内容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纸质资料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省交易中心财务部,应于每年5月30日前或6月22日后提交变更申请资料,5月30日至6月21日为利息划付时间,不受理变更申请。
供应商应提交法人授权书、变更申请、账户信息中所变更的内容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纸质资料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省交易中心财务部。变更申请资料须提前5工作日报送至省交易中心(以纸质件送达为准),经省交易中心确认并提交银行2个工作日后生效。
第九条 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充分考虑原账号与新账号的过渡期限,不得随意变更结算账户信息。
第十条 省交易中心将审核登记、变更信息,对不按要求提供变更材料的,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信息同步前,平台仍按原结算账户收(付)款。变更信息同步后,平台启用新结算账户收(付)款。
第四章 在线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供应商应按要求对在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在线结算,即医疗机构应将医药采购款在线支付给监管账户,省交易中心通过平台的监管账户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发生退货情形需要退款的,供应商应将退货款在线支付给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供应商)支付(退回)医药采购款,均应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
在线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网银支付,即指医疗机构(供应商)通过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在线主动支付(退回)医药采购资金,网银支付采用中国银联清算系统结算。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监管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记入其他应收款—监管账户——**供应商科目,监管账户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后,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对应记入应付款**供应商、其他应收款—监管账户——**供应商科目。
第十六条 监管账户收到公立医疗机构划入应付给供应商的贷款后,省交易中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按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商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同时对公立医疗机构汇入的货款与其采购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审核无误后,于收到货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T+2)办理线上付款,并根据银行付款凭证,作冲减其他应付款处理。
第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管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监管账户上一月度发生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货款收付流水清单发送给医疗机构,做好双方对账工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交易中心应完善平台功能,增加必要投入保障平台运行安全。并负责提供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在线支付结算监测分析与监督管理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应重视在平台上的权限分配,合理设置部门及操作用户,建立采购交易、资金收付等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设专人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降低资金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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