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告》。将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调整后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如下,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5年11月,福建省第一个宣布对医疗器械注册征收费用。随后,江西、上海、海南、山东、内蒙古、北京、浙江、安徽、陕西、吉林、河北、江苏、宁夏、天津、黑龙江、广东、湖南、四川、重庆、广西、云南、贵州、辽宁、湖北等地也紧随其后,先后宣布对各地的医疗器械注册进行收费。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乃至免征。
2017年4月,北京免收延续注册费;
2017年4月,内蒙古免收延续注册费;
四川省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按50%征收注册费;
2017年8月,吉林省注册收费下调5%;
2017年8月,黑龙江省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20%;
2018年7月,陕西省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分别降低10%;
2018年8月,浙江省注册费用下调30%;
2018年9月,福建省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30%;
2018年10月,上海市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30%;
2018年12月,江苏注册费用各减少30%;
2019年1月,天津免征注册费;
2019年4月,湖南首次注册费降低30%、变更注册费降低9060元、延续注册费降低9000元;
2019年,湖北免收注册费;
2019年5月,北京注册收费标准降为零;
2019年5月,重庆免征注册费用;
2019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收费标准降为零;
2019年10月,安徽注册费用降低30%;
2019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费用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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