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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联合发文:我国医疗格局或发生大变化

更新时间:2019/11/12 13:39:22 浏览次数:138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4部门联合发布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方案》中提到,主要以国家医学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作用,在京、沪等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若干优质医疗机构,通过建设分中心、分支机构,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等多种方式,在患者流出多、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充分运用“互联网+医疗健康”、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推动优质医疗资源集团化、品牌化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方案》中明确,通过3—5年努力,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 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相关地区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京、沪等地差距大幅缩小,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6个专科、8个试点、30家输出医院


《方案》中明确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6个重点专科及8个试点地区:


1、重点病种


选择死亡率高、疾病负担重、转外就医集中、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病种,重点建设肿瘤科、神经科、心血管科、儿科、呼吸科和创伤科6个专科。


2、试点地区


根据优质医疗短缺、没有中央本级医院或达到“国家队”水平的国内一流医院,人口基数大、转外就医多,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等因素,选择在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河南、云南、新疆8个省区开展试点建设。


3、输出医院


30家试点输出医院主要从北京、上海两地选取,少量从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 5个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地方选取,除北京、上海两地有部分市属医院外,其余均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所管医院。(文末附名单)


区域医疗中心如何建设?


《方案》中提到,建设模式有两种,但都以公益性为首要原则。


1、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立医院模式


即输出医院和试点地区政府合作举办独立医疗机构,承担区域医疗中心职责。建设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况安排。第一批试点全部采取此种模式。


2、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社会办医模式


即具备相应技术实力、丰富办医经验、良好从业记录的社会办医输出医院,在试点地区直接举办分支机构,实现集团化、品牌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区域医疗中心人事薪酬如何改革?


《方案》中对区域医疗中心的人事薪酬改革也提到了6点改革。


1、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岗位数量,探索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区域医疗中心。


2、区域医疗中心可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自主招聘,自主确定人员结构,落实用人自主权,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3、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定区域医疗中心薪酬水平。


4、充分赋予区域医疗中心分配自主权,按照教育年限、工作时间、知识和技能水平、难度和复杂程度等薪酬要素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逐步建立以体现岗位价值为主的薪酬结构,降低绩效薪酬比例,稳定医务人员预期,注重长期激励,有条件的可实行岗位薪酬制、目标年薪制、协议薪酬制等多种方式。


5、研究探索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视同于硕士专业学位证,在入职、晋升、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同等对待。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和薪酬激励机制。


6、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医务人员在完成岗位任务前提下,通过多点执业、开办诊所等获得合理薪酬。


区域医疗内优先推行按病种付费


《方案》中提到,全面落实政府对区域医疗中心的投入政策,加大对重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建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缴费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要求,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优先在区域医疗中心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收付费方式改革。


区域医疗内优先使用创新药和技术


给予区域医疗中心必要的新技术应用政策,鼓励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逐步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展拓展性使用。


鼓励区域医疗中心发挥重点科室优势,对区域内确需使用的、国内尚未注册的少量临床急需药品,依法提出临时进口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审批。


区域医疗内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方案》中提到,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薪酬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输出医院支持力度加大


对于资源输出医院,《方案》提出适当增加相关输出医院的京、沪落户指标。资源承接地政府对输出医院派出的医务人员在落户、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奖励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资金给予合理补偿,保障派出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达到输出医院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方案》中表示,将重点考核区域内重点疾病外出转诊比例、疑难病症诊治比例、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提升等指标,防止借机盲目扩张、虹吸基层患者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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