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准确度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定量检测方法的回收实验是评估准确度的方法之一,用于评估定量检测方法准确测定待测分析物的能力,结果用回收率表示。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参考有关标准,对采用回收实验进行准确度评估的实验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采用回收实验方法进行准确度评估并准备准确度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该部分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首次申请注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用于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产品。因体外诊断产品评价是将仪器、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等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评价,因此回收实验的评价采用系统的概念进行描述。如特殊产品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可进行详细说明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准确度评价。
三、基本要求
(一)回收实验的基本要求
1.操作者应熟悉待评价系统的操作。
2.编写系统标准操作规程,其中包括校准程序和室内质控程序,采用合适的校准品、质控品并保持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3.待评价系统的处理。进行回收实验前,应该对待评价系统进行初步评价,并且对待评价系统进行精密度及线性评价(参考相关标准),只有在以上评价完成并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才可进行回收实验。
(二)回收实验的评估及数据处理方法
1.实验样本的基本要求和制备方法
(1)选择合适浓度的常规检测样本,分为体积相同的3-4份。
(2)在其中2-3份样本中加入不同浓度相同体积的待测物标准液制备待回收分析样本,加入体积小于原体积的10%,制成2-3个不同加入浓度的待回收分析样本,计算加入的待测物的浓度。
(3)在另一份样本中加入同样体积的无待测物的溶剂,制成基础样本。
2.实验过程
用待评价系统对待回收分析样本和基础样本进行测定,通常对样本进行3次重复测定,计算均值,取其均值进行下述计算。
3.数据处理及结果报告
(1)加入浓度n=标准液浓度n×[标准液加入体积/(样本体积+标准液体积)]
(2)计算回收率:
回收率n =
(3)计算平均回收率:
平均回收率 =
(4)计算每个样本回收率与平均回收率的差值:
每个样本回收率与平均回收率的差值=回收率n-平均回收率
如差值超过±10%,应查找原因并纠正,重新进行评估。
(5)计算比例系统误差:
比例系统误差 = |100% - 平均回收率|
(6)结果评估:
结果至少应满足相关国际及国家标准,同时满足临床需求。
4.范例——某法测定血清葡萄糖回收率
(1)样本制备:
①基础样本血清:血清1ml(葡萄糖浓度5.5mmol/L)+蒸馏水0.1ml;
基础样本浓度=5.5/(1+0.1)=5 mmol/L
②回收样本1:血清1ml+0.1ml葡萄糖水溶液(浓度22mmol/L);
③回收样本2:血清1ml+0.1ml葡萄糖水溶液(浓度55mmol/L)。
(2)计算加入浓度:
加入浓度1=22×[0.1/(0.1+1.0)]=2mmol/L
加入浓度2=55×[0.1/(0.1+1.0)]=5mmol/L
(3)采用待评价系统,按照从低到高的浓度顺序,每个样本测定3次,取平均值,填入表1。
分析样本1:103%-101%=2%
分析样本2:99%-101%=-2%
两个样本回收率与平均回收率的差值小于±10%,
(6)计算比例系统误差:
比例系统误差 = |100% - 101%| = 1%
(7)结果评估:1% (CLIA 88), 该方法的回收实验(准确度)可接受。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入体积:加入的待测物标准液体积一般在样本体积的10%以内,如果高浓度的待测物标准液不易得到, 加入体积亦不得超过原样本体积的20%。
加入的待测物标准液体积量不应影响样本基质;并且保证在加样过程中的取样准确度。
(二)加入的溶剂应不影响对待测物的测定。
(三)加入待测物标准液的浓度:保证总浓度在系统分析测量范围内,尽量使加入标准液后样本中的被测物浓度达到医学决定水平。
(四)待测物标准液浓度:因为待测物标准液溶液加入体积不到10%,为保证得到不同浓度的待回收分析样本,标准液的浓度应该足够高。
五、名词解释
(一)待评价系统:拟进行性能评估的产品。
(二)待测物标准液:待测物与相应的溶剂混合后制备的标准液。
(三)基础样本:样本与相应的溶剂混合制备成基础样本。
(四)待回收分析样本:样本与相应的待测物标准液混合制备成待回收分析样本。
六、参考文献
《临床实验室管理学》,申子瑜等,人民卫生出版社
附件:
2011年3月24日发布-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回收实验).doc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