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经营企业: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有关规定,为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国家授权我市制定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其收费标准一律降至0元。
二、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1106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