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科便函〔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总局"三定"关于"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要求,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司。其他单位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司。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4年6月27日。
联 系 人:许慧雯,曹晨光
联系电话:010-55602456, 55601638
传 真:010-55602456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
附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5月27日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