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国家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规定,结合我省现有投诉举报奖励工作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分总则、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金兑付、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划定奖励范围。《办法》明确13类违法行为属于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一般违法行为,按其他相关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是简化申请奖励的程序。《办法》规定,对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举报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无需等到案件查处完毕。同时,举报者也可以自主选择等到案件查处完毕后按涉案违法产品的货值按比例来计算奖励金额。
三是提高奖励标准。《办法》规定,一级举报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8000元,二级举报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5000元,三级举报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2000元。同时规定4种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类型奖励限额从原先的不超过30万元修改为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
四是规定主动告知。《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主动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这充分表达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鼓励公众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意愿。
五是明确首负责任。《办法》规定,凡是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无论该违法行为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查处还是交由市县局查处,均在查证属实后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予以奖励。
此外,《办法》还明确各市、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办法。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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