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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要点!

更新时间:2018/8/22 15:22:16 浏览次数: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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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一、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消之后需要注意:


1、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2、规范企业名称中“集团”字样;


①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②  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③  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


④  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⑤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三、取消之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监管:

 

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判断有关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3、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4、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后,如何公示备案信息:


1、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后,公司无须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设立备案;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备案;


3、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履行分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公示义务,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与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


4、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下载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该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界面上传公示。


五、调整声明方式后,企业如何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1、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的,企业无须再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进行公示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2、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正式发布后,方可前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补领手续;


3、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需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有关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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