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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再发力 三类独立医疗机构有“据”可寻

更新时间:2018/6/14 13:07:54 浏览次数:3258

 6月1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这三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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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自发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相关通知以来的又一份重要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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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


《通知》明确,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同时,对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据全国31省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完全统计,开年以来已经新增152家独立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其中血透中心77家,占据近半数!其次是护理中心52家,全部为上海市新增!检验实验室18家。


自去年原国家卫计委正式批准设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5大类独立的第三方医疗机构以来,这些独立的第三医疗机构可谓是遍地开花!


而《中国第三方医疗服务行业白皮书2018》显示,独立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市场规模预计超过6000亿!其中医学影像中心高居第一位,预计达到2000亿!


在巨大的市场潜力背后,我们还可看到相应整个医疗行业产业链的变化。例如,随着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的全面发展,数量和市场都迎来井喷期,与其相关医械产品所面临的终端市场也在面临大变!

 

这里小编整理了消毒供应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3类第三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其中包括必备医疗设备清单:


附件1

眼科医院设备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设备

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附件2


健康体检中心设备基本标准(试行)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常规设备:应当配备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如:测量尺、身高体重计、血压计、裂隙灯、显微镜、血细胞分析计数仪、尿液分析检测仪、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十二导联同步心电图机、X线光机(DR)、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全导联心电图机、心脏除颤仪、简易呼吸器、负压吸引器、气管插管设备、供氧设备、抢救车及急救药品。


(三)信息化设备:配置具备信息报送、传输和自动化办公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相关要求。

 

附件3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设备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程可追溯,保证质量。

 

根据规模、任务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一)清洗手术硬器械(金属、橡胶、塑胶、高分子材料及其他硬质材料制造的手术器械、硬式内镜等)应当配置以下设备设施:

 

1.污物回收器具、分拣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压力气枪、无油空气压缩机(装有0.01μm的过滤网)、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扫码设备等。


2.机械清洗消毒设备:隔离式(双扉)清洗消毒机、根据业务量选用单机或隧道(长龙)清洗消毒机、超声喷淋清洗消毒机、不同频率的变频式超声清洗消毒机(30-40kHz和80-100kHz)、清洁剂自动分配器、车辆及运输容器的消洗消毒设备等。


3.检查、包装设备:应当配有带光源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绝缘性能检测仪、包装台、器械柜、敷料柜、包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4.灭菌设备及设施:应当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洁净蒸汽发生器、无菌物品装卸载设备和低温灭菌装置。


5.储存、发放设施:应当配备无菌物品存放设施及运送器具等。


6.专用密闭洁污分明的运输车辆。

 

(二)清洗软器械(可阻水、阻菌、透气的手术衣、手术盖单等,可穿戴、折叠的具有双向防护功能的符合手术器械分类目录的感染控制器械,不含普通医用纺织品)应当配置以下设备设施:

1.污物分类回收器具、检针器、扫码设备等。


2.机械清洗消毒设备:隔离式(双扉)洗衣机、根据业务量选用单机或隧道(长龙)洗衣机、清洁剂自动分配器、车辆及运输容器的消洗消毒设备等。


3.干燥机:洁净干衣机(带空气过滤装置)、隧道式整烫机等。


4.检查折叠包装设备:手术衣立体光检机、带光源的敷料检查光桌、手术衣自动折叠机、打包台、追溯系统、打捆机、封口机、转运工具等。


5.灭菌设备:压力蒸汽灭菌器、洁净蒸汽发生器等基本灭菌设备。


6.储存、发放设施:应当配备无菌物品存放设施及洁净密闭运送车及器具等。


7.专用密闭洁污分明的运输车辆。

 

(三)清洗软式内镜应配置以下设备设施:

1.污镜回收器具(车)、内镜手工清洗池、测漏装置、压力水枪、压力气枪、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扫码设备等。


2.机械清洗消毒设备:隔离式(双扉)内镜清洗消毒机、超声喷淋清洗消毒机、不同频率的变频式超声清洗消毒机(30-40kHz和80-100kHz)、清洁剂自动分配器、车辆及运输容器的消洗消毒设备等。


3.检查、包装灭菌设备:包装台、器械柜、敷料柜、包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4.灭菌设备及设施:应当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洁净蒸汽发生器、无菌物品装卸载设备和低温灭菌装置。


5.储存、发放设施:应当配备洁净内镜干燥储存柜(洁净干燥空气及温湿度可控等功能)无菌内镜、活检钳等手术器械无菌存放设施及运送器具等。


6.专用密闭洁污分明的运输车辆。

 

(四)质量检测设备:温度压力检测仪、热原检测装置、水质检测、有害气体浓度检测装置、消毒灭菌效果检测设备等装置。


(五)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追溯管理系统、报告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四:


医学检验实验室设备基本标准


(一)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基本设备,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相适应。所有检验设备,如生化类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类分析仪、质谱色谱分析仪等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要求。 


(二)病理诊断设备。离心机、加样器、消毒设备、生物安全柜、标本柜、切片柜、蜡块柜、大体摄影装置、数字切片系统、光学显微镜等常规设备配置数量要与业务量相适应。至少有一台5人以上共览显微镜。配置相应数量的分子病理诊断和技术设备,如PCR室及相应设备、核酸提取设备、 分子杂交仪、低温离心机、荧光显微镜等。专业病理设备包 括密闭式全自动脱水机、蜡块包埋机、HE全自动染色机、摊片机、石蜡切片机、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设备、冰冻切片机(可选)、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等,专业病理设备需有“国食药监械”级别的医疗器械注册号。 


(三)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 算机等设备,标本管理、报告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五:


病理诊断中心设备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设备。离心机、加样器、消毒设备、生物安全柜、标本柜、切片柜、蜡块柜、大体摄影装置、数字切片扫描系统、光学显微镜等常规设备配置数量要与业务量相适应;至少有一台5人以上共览显微镜;配置相应数量的分子病理诊断和技术设备,如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室及相应设备、核酸提取设备、分子杂交仪、低温离心机、荧光显微镜等;专业病理设备包括密闭式全自动脱水机、蜡块包埋机、HE全自动染色机、摊片机、石蜡切片机、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设备、冰冻切片机(可选)、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等,专业病理设备需有“国食药监械”级别的医疗器械注册号。

  

(二)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以及标本管理和报告管理、数字切片管理、质控、浏览及远程会诊等信息系统。


附件六:


血液透析中心设备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0-20台血液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双极反渗)水处理设备、供氧置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以及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符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11类医疗器械要求


(二)急救设备。应当配备符合要求并有足够数量的基本抢救设备,配置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抢救车(包括气管插管等抢救所需物品)等及相关药品,具有转运病患能力


(三)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七: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设备标准(试行)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2台、16排CT和64排及以上CT各1台、1.5T及以上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1台;超声3台,具备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心脏超声检查、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功能;心电图仪2台。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职业防护物品。


(二)急救设备。每个放射检查室都必须配备符合要求并有足够数量的辐射防护用品及基本抢救设备, CT检查室内必须配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及相关药品。


(三)信息化设备。具有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置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生诊断工作站,具备PACS/RIS系统和远程会诊信息系统。


附件八:


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一)常规设备:参照一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


(二)专科设备

根据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设置,配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专科设备。


康复评定:根据所提供康复功能评定,配备相应的运动功能评定、平衡功能评定、认知言语评定和作业评定等设备。


运动治疗: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肌力训练设备、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功率车、治疗床(含网架)、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儿童运动训练器材等。


物理因子治疗:至少配备电疗、光疗、超声波治疗、传导热治疗、冷疗、功能性牵引治疗等设备。


作业治疗: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手功能作业训练、模拟职业作业等设备。


中医康复治疗:至少配备针灸、火罐、中药药浴、中药熏蒸等设备。


(三)信息化设备:配置具备信息报送、传输和自动化办公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医疗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与所在区域相关要求。


(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五)有能满足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附件九:


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一)常规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常规消毒设备(如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机等)、电冰箱、洗衣机、符合饮用标准的冷热水。

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设施。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简易自动心脏除颤仪/器(AED)、简易呼吸器、心电图机、气管插管设备、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应配置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配置具备信息报送、传输和自动化办公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医疗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相关要求。


(五)护理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六)有能满足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附件十:


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身高体重测量设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超声雾化机、血糖检测仪、患者转运车等。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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