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规范发展的原则,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证券交易平台,做强产业链、做深价值链、做好资本链,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企业股份制改造绿色通道。优化股份制改造流程,缩短改造周期,降低改造成本,依法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土地使用、产权界定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各区政府)
(二)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结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发展重点,动态筛选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一步完善分行业、分层次、分梯队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科委、各区政府)
(三)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做好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和验收工作,引导拟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指导企业借助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进规范改制、投融资对接、并购重组等。依托交易所上市培育基地开展上市挂牌培训,实施科技、文创企业上市培育“双百工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科委、各区政府)
(四)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境外直接上市企业的上市资金补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政府)
(五)完善上市挂牌扶持政策体系。出台更有力度、更加精准的上市激励政策,在办公用房、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本市区域股权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融资、并购等方面的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北京证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科委、各区政府)
(六)推进上市公司全产业链发展。以本市现有产业园区为基础,拓展部分园区的特色功能,建设上市公司产业园,并提供资源及政策支持。打造上市公司产业联盟,吸引优势产业上市公司集群化发展,鼓励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在京落地,打造上市公司发展新高地。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源整合能力,通过境内外并购重组,推动科技、文创等高精尖产业快速发展,培育形成一批技术领先、质量过硬、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上市公司提供并购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科委)
(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上市发展。设立北京企业上市发展基金,积极支持该基金及政府、社会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并购重组,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开发和人才资源等优势,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和资源整合的能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科委、各区政府)
(八)强化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建立上市公司风险通报及协同处置机制,及时上报可能出现风险的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市金融局、各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
(九)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将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工作纳入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及时沟通,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区政府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报送辖区内企业上市发展情况;北京证监局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储备情况,以及企业辅导备案、上市动态、上市公司发展情况。
(十)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市金融局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积极争取有关上市政策在北京地区先行先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依法合规为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鼓励企业实施境外重大并购。
(十一)建设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要依托专业中介机构力量,组建功能完备的大数据智能化服务系统,打造集孵化、培育、投融资对接、风险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上市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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