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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公立中医院不改制、不撤编

更新时间:2017/8/21 11:13:34 浏览次数:1468

近日,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紧急叫停部分公立医院撤销、合并和改制,而这部分公立医院涉及的范围全部都是公立中医医院。


《通知》指出,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撤销、合并、改制公立中医医院的现象,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公立中医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功能定位及其独立运营发展权利,这些做法既不符合《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对公立中医医院的设置、功能定位和发展的要求,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可得性。


《通知》要求,《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 明确要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原则上在每个地市级区域设置1个市办中医医院,在每个县级区域设置1个县办中医医院;已经设置的中医医院,不得无故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不进行改制。


此外,《通知》要求,要按照深化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确保公立中医医院机构不能撤、编制不能减、功能不能弱化,充分发挥其中医药发展的主阵地作用,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为健康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强化报告意识,对辖区内出现的有关中医医院撤销、合并、改制的情况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及时依法依政策予以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除承担职业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领域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以及面向企业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外,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医疗机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医院处理共有移交地方管理、关闭撤销、资源整合和重组改制4种方式。


一份文件要求国有企业公立医院撤并改;一份文件重申政府举办的公立中医医院不能撤并改,那其他的公立医院将何去何从?有行业人士分析,随着医改的推进,剩下的公立医院势必在下步迎来一次大洗牌。


附:

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公立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振兴发展的主阵地,是公立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大量的中医医疗任务,是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选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


国家高度重视中医医院设置工作。《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 明确要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原则上在每个地市级区域设置1个市办中医医院,在每个县级区域设置1个县办中医医院;已经设置的中医医院,不得无故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不进行改制。


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撤销、合并、改制公立中医医院的现象,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公立中医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功能定位及其独立运营发展权利,这些做法既不符合《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对公立中医医院的设置、功能定位和发展的要求,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可得性。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发展中医药的决策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明确的中西医并重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严格遵守《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同步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依法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及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按照深化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确保公立中医医院机构不能撤、编制不能减、功能不能弱化,充分发挥其中医药发展的主阵地作用,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为健康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强化报告意识,对辖区内出现的有关中医医院撤销、合并、改制的情况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及时依法依政策予以处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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