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食药监公告〔2017〕34号
为规范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现予发布。2017年8月1日起,辽宁省内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按此程序执行。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31日发布的《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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