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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更新时间:2016/7/18 11:51:40 浏览次数:1670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意见》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科研单位设备、资金、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重点查办创新驱动中不作为、乱作为
《意见》中强调,要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其中第四条规定,"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

该条规定,要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申报和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行政管理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国家科研项目投资基金、科研经费的犯罪。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称,"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行贿的犯罪
《意见》第五条要求,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中提到,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行贿的犯罪,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行贿犯罪,知识产权申报、审查和诉讼等过程中的行贿犯罪,以及技术职称评定、科技带头人评选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行贿犯罪。

《意见》提到,要加大对行贿数额巨大或者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做好相关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
针对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

"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肖玮说。

《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此外,《意见》还要求,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等。

创新中出现偏差但未徇私舞弊不作犯罪处理
《意见》第八条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肖玮解释说。

第八条中提到,"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创新研发设备资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
针对司法办案中的方式方法,该《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

肖玮介绍说,"《意见》第九条规定,要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意见》规定,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攻关的衔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科研攻关提供一定条件。"

此外,还要求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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