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家总局2015年第18号通告),切实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鼓励医疗器械产品出口,对仅供出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若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取得有效《医疗器械出口备案凭证》,且出口备案凭证载明的医疗器械包括拟办理出口销售证明的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出口销售证明。国家总局对仅供出口医疗器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按照《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材料要求》(附件1)要求执行。
三、对向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按附件2格式一的格式出具。
四、对向未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按附件2格式二的格式出具,在《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中载明"产品未在中国注册,尚未进入中国市场,该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法律要求"字样。
五、经国家总局分类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不得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六、各市局应严格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要求对生产出口医疗器械信息开展备案,及时公开《医疗器械出口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企业实施监管。
附件: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材料要求》
2.《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格式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6月17日
邮政编码:200052 电话:021-63800152 传真:021-63800151 京ICP备15010734号-10 技术:网至普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