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其中,全自动免疫分析仪、PCR扩增、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IVD46款产品被收录,相较于2023年,2025年新增7款IVD产品。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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