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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新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更新时间:2024/3/26 15:51:40 浏览次数:1120

3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甘肃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到,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其安全秩序。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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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指导监督医院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做好医院安全秩序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履行督促医院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对发生在医院的110警情和刑事、治安案件第一时间出警、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站),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


同时,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安保值守。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规定明确,进入医院的人员不得有恐吓、威胁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扰乱医院秩序;对医务人员侮辱、诽谤、殴打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占用、损毁医院病房、财物;非法携带禁止、限制物品进入医院;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围堵医务人员、聚众滋事等;其他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等七项妨碍医院安全秩序和医疗规程的行为。


规定提出,医院应当建立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人群的就医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纠缠,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院应当给予安全提示,暂停诊疗,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规定也提出,医务人员应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救治患者;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拓展医患沟通渠道和形式,提升护理标准和人性关怀,减少就医等待时间。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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