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
在现有服务能力分为“基本标准”、“推荐标准”两个档次的基础上,针对医务人员数少于10人、服务人口少于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合格标准”档次,评判标准为:所有基本指标条款中,达到C级的比例≥80%,达到B级的比例≥20%,达到A级的比例≥5%。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
评价指南(2023版)
1、儿科医疗服务
能够提供出生缺陷一、二、三级预防措施,即在孕前和孕早期采取措施预防出生缺陷;在新生儿出生后进行筛查,早期发现新生儿疾病和异常并行治疗、咨询及转诊服务。
2、老年人卫生服务
对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群通过体检或专项评估等方法,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阻肺 5 种慢性病开展早期筛查评估。
3、检验检查服务
【C】开展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淀粉酶、血脂、血清电解质、血糖检测、ABO 红细胞定型、ABO 血型鉴定等检验项目。
【B-1】开展凝血功能、糖化血红蛋白、乙型肝炎血清标志物、HCV 抗体、艾滋、梅毒抗体检测(初筛)、Rh 血型鉴定等。
【B-2】提供 24 小时急诊检验服务。临床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24 小时在岗值班,提供 24 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A-1】开展心肌损伤标志物、肿瘤标志物、血气分析、微生物等检测。
【A-2】对临床诊疗临时需要而不能提供的特殊检验项目,可委托上级医院或第三方检测中心等单位提供服务,或联合多院开展服务,但应签署医院之间的委托服务协议,必须有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以及结果回报时限等保证条款。
4、医技及其他科室
【C】设置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B 超与心电图室可合并设立)、消毒供应室(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上述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 107-2008)要求(若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视觉可参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单元视觉设计标准》(WS/T 809—2022)。
5、设备配置
【B-3】配备 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血凝仪、生物安全柜、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空气消毒机、麻醉机、呼吸机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
评价指南(2023 版)
1、医技及其他科室
【C】设置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B 超与心电图室可合并设立)、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确定上述各临床科室数量及使用面积,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2013)要求(若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视觉可参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单元视觉设计标准》(WS/T 809—2022)。
2、设备配置
【B-1】配备听力筛查工具、视力筛查工具、心理行为发育筛查工具。
【B-2】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B-3】配备空气消毒机、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心电监测仪、动态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监测仪、生物安全柜。
3、检验项目
【C】开展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清电解质、血糖检测、ABO 红细胞定型、ABO 血型鉴定等检验项目(可依托第三方)。
【B】开展凝血功能、糖化血红蛋白、淀粉酶检测,乙型肝炎血清标志物、艾滋、梅毒抗体检测(初筛)、Rh 血型鉴定等。
【A-1】开展心肌损伤标志物、肿瘤标志物、血气分析、微生物等检测。
【A-2】对中心临床诊疗临时需要而不能提供的特殊检验项目,可委托上级医院或第三方检测中心等单位提供服务,或机构联合开展服务,但应签署机构之间的委托服务协议,必须有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以及结果回报时限等保证条款。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病历、委托协议,同时查看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相关资料。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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