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注册证编号原则应为"国械注(进/准/许)",请持有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准/许)字"注册证,证书批准日期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企业,尽快将原件带来我中心更换,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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