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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审发布“临床检验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

更新时间:2022/5/19 22:49:50 浏览次数:3052

为进一步指导注册申请人确定具体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器审中心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规范要求,基于目前的审评经验以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子目录22“临床检验器械”等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提出具体产品临床评价的推荐路径。


一级产品类别:血液学分析设备、生化分析设备、电解质及血气分析设备、免疫分析设备、分子生物学分析设备、微生物分析设备、扫描图像分析系统、放射性核素标本测定装置、尿液及其他样本分析设备、其他医用分析设备、采样设备和器具、形态学分析前样本处理设备、样本分离设备、培养与孵育设备、检验及其他辅助设备、医用生物防护设备。


二级产品类别:血型分析仪器、血细胞分析仪器、凝血分析仪器、血小板分析仪器、血流变分析仪器、流式细胞分析仪器、生化分析仪器、血糖及血糖相关参数分析仪器、电解质分析仪器、血气分析仪器、电解质血气分析仪器、电解质血气检测电极、酶联免疫分析仪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荧光免疫分析仪器、免疫层析分析仪器、免疫印迹仪器、免疫散射浊度分析仪器、免疫分析一体机、间接免疫荧光分析仪器、生化免疫分析仪器、基因测序仪器、核酸扩增分析仪器、核酸扩增仪器、核酸分子杂交仪器、微生物培养监测仪器、微生物质谱鉴定仪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器、细菌内毒素/真菌葡聚糖检测仪器、幽门螺旋杆菌分析仪器、图像扫描仪器、图像分析仪器、液体闪烁计数器、干化学尿液分析仪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器、粪便分析仪器、精子分析仪器、微量元素分析仪器、质谱检测系统、液相色谱分析仪器、色谱柱、渗透压测定仪器、循环肿瘤细胞分析仪器、生物芯片分析仪器、电泳仪器、动静脉采血针及连接件、末梢采血针、采血笔、静脉血样采血管、末梢采血管、末梢血采集容器、胃隐血采集器具、其他样本采集器具、足跟采血器、血细胞分析前样本处理仪器、病理分析前样本处理仪器、流式细胞术样本裂解仪、医用离心机、核酸提取纯化仪、医用培养/恒温箱、厌氧培养系统、孵育器、血小板振荡器、洗板机、自动加样系统、低温储存设备、脏器冷藏装置、样本处理系统、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


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使用说明


2021年6月,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9号令)施行,明确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设计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021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配套规范性文件,其中《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以下简称“《决策导则》”)从“高风险医疗器械”、“新型医疗器械”、“已有证据的充分性”三个方面指导申请人决策申报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为进一步指导申请人确定具体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器审中心基于目前已有产品的审评经验,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编写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2“有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3“无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4 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5 患者承载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7 口腔科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22 临床检验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给出具体产品临床评价路径选择的推荐意见。对于产品数量较少,近几年无相关产品申报的,暂未在该文件中体现。

文件中标注“临床试验”的产品,基于目前认知,通常为《决策导则》中的“高风险医疗器械”,除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第(一)款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文件中标注“同品种”的产品,如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比,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属于《决策导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除《决策导则》第三部分第(二)款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需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

文件中标注“同品种”的产品,如不属于《决策导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的相关要求,根据申报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取合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此种情形下,如通过非临床研究未能证明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即《决策导则》中提出的“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例如,常规功能的胰岛素泵可采用同品种比对途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但具有闭环调节功能或采用新型闭环调节软件算法的胰岛素泵属于“新型医疗器械”,需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再如,含有活性成分的创面敷料等,活性成分的活性、含量、释放等若存在差异均会影响终产品的临床安全有效性,当通过非临床研究未能证明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即《决策导则》中提出的“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时,需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

为便于注册申请人查询,推荐路径表单中标注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相关内容。是否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需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及其后续调整内容进行判定。

对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其他子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我中心正在组织编写,拟逐步公布。

我中心将根据医疗器械风险变化,参考国际经验,遵循最新科学认知,立足监管实际,对相关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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