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通 告
2014年 第14号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为保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规范临床试验审批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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